案情简介:
常州市海发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公司)是一家生产超声波清洗设备的专业公司,该公司为宣传自己生产的产品,独立创作了广告宣传单。在2003年 3 月份,海发公司参加了在常州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第三届国际电子工业、工业自动化及检测仪器展览会,在该展览会上,海发公司收到了江阴某超声波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公司)的广告宣传册,发现江阴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册其中有两页与该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单相比,除几幅照片、文字上将商标变更外,其余全部产品文字介绍、说明和图片均与海发公司的相同,其还将公司广告宣传册用在该公司网页上广为宣传。为此,海发公司委托章祥兵律师通过法律途经解决此争议,2003年 7月,章祥兵律师依法代理海发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阴公司立即停止对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中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 江阴公司答辩称:( 1 )、海发公司的广告宣传单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其不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2 )、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中的文字说明并非其独立创作的,是对超声波清洗设备通用技术特点、通用工艺流程的通俗表述,两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相同,有关产品的说明就会有相似之处,且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中的文字说明也是抄袭他人产品说明书而来。
2003年年底,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江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评述 章祥兵律师认为:( 1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广告宣传单是作品,但海发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单是由文字作品和摄影作品组合而成的,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中拍摄的介绍产品的产品照片是摄影作品;介绍产品的文字说明是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这些都是海发公司创作的智力成果,是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2)、海发公司广告宣传单中的文字介绍、说明和图片是自己创作的,江阴公司制作的广告宣传册中对产品的文字介绍、说明和图片与海发公司的相同,其并未举证证明这些文字介绍、说明和图片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也并未举证证明海发公司的广告宣传单是抄袭其他公司的产品宣传册。江阴公司未经海发公司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